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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科室职责 1、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等程序负责证明法律行为,有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具体管理区直各部门、领导机关交办以及在全区有影响的经济、民事公证事项;协助办理全区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2、法律援助中心:指导、检查全区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区本级的法律援助的宣传和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负责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工作。
3、社区矫正办公室:拟订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对社区内服刑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教育改造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衔接、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4、司法所:协助区委、区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衔接、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本局办事及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触、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服务对象到本局办事及联系工作,首问责任人有责任主动、热情地向服务对象提供周到的服务。不准说“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相待。
(一)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引领到相关业务股室办理或主动告知与相关股室联系,必要时为对方联系有关人员;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的,但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 (二)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第六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的,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股室及个人年终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责任追究制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全局工作人员事业心、责任感,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的水平,根据《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有错必纠,违规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对单位及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于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管理服务对象申报事项延误、漏办甚至申报材料丢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立即进行补办。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过错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令责任人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按情节轻重,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四、在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更改数据,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权利,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损害司法行政干部形象或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六、公证处、律师所、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作为为民服务窗口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行业具体要求,制定本部门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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