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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7〕16号
区属各相关单位、部门:
现将《新青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asia28365
2017年12月19日
新青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伊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支持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具体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分管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三)涉及大额行政赔偿或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较大的案件;
(四)对被诉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3日内,应向本级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报送出庭应诉人员名单。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应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常务工作的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出庭应诉准备工作,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准时参加庭审,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妨碍、干扰诉讼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工作人员旁听、观摩庭审活动。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在30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一)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应诉职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的;
(四)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将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备案,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应对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不定期抽查,如发现不按相关规定出庭应诉的,应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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