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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7〕15号
区、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界定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二、文件格式和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使用恰当、规范,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告”“通知”等,不得称“条例”“规章”。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明确条理、措施具体、要素齐全,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名称为“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名称为“通告”“通知”的,一般用段落形式表述。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
(一)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拟确立的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起草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出的意见予以研究处理,并向政府办(法制办)说明意见采纳的情况。
(四)对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缺少必要程序,相关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政府办(法制办)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正程序,或者建议暂缓制定该文件。
四、规范性文件报送与公布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应当以公函形式报送区政府办(法制办),并附以下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及其电子版,起草说明和起草依据,先期调查研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及其说明。区政府办(法制办)对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区政府办(法制办)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同时,三十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查、公布、备案、清理等各项工作,确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符合程序。
(二)强化措施。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和清理修订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认定、制定程序等规定的学习,采取培训、指导、督促、复查等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
(三)加强衔接。起草部门要主动开展调研论证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加强与区政府办的衔接,其他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起草、审查、公开、清理等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特此通知
附件1:规范性文件制发流程
附件2:拟发公文申报单
附件3:起草说明的写法
附件4:拟发公文会签单
附件5: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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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制发流程
部门拟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相关部门需部门负责人会签)→修改定稿→政府办(法制办)合法性审查→主管领导复查→会议讨论→主管领导核签→发布→备案
一、 拟稿
部门拟稿,涉及公众利益的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送审材料:
1、拟发文件
2、拟发公文申报单
3、起草说明
4、文件会签单
5、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表
三、审查
政府办(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会议讨论、制发
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送政府办公室制发。
五、备案
制发后由政府办(法制办)向市法制办、区人大备案。
附件2:
拟发公文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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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标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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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稿 部 门 |
部 门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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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负责人
核 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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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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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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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起草说明的写法
一、文件制定的目的、必要性
二、文件拟解决的问题及措施
三、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
1、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均需在备案说明“制定依据”部分逐一列出,并写明名称,有文号的要标明文号。
(1)第一条依据:《————法》第十六条
(2)第三条依据:《————法》第十条,结合我区实际确定。
2、凡文件中涉及规范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的,均需根据以下情形,写明有关情况:
(1)有上位依据的,应当写明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
(2)无上位依据,属制定机关自行设定的,应当写明无上位依据。
(3)属于参考省(市、区)文件内容制定的,应当写明参考文件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征求意见情况、意见分歧的解决、实施日期问题等)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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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公文会签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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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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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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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部门: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会签部门: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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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部门: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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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部门: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会签部门: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会签部门: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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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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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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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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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稿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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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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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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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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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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