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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7〕11号
区、局属各相关单位、部门:
为着力解决我区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稳定,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新青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由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委政法委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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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8日
新青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公安局、综治办、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联合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安排。虽然我区无高层建筑,但也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全区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市政府治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以努力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指引,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大力整治火灾隐患,确保火灾形势的稳定,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
2017年7月至12月。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组 长:李东辉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海洋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时宝军 公安局副局长
陈英秋 政法委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国荣柱 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赵洪涛 民政局局长
尉茂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四、治理范围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主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日期为2015年5月1日),之前我省实施的规定为《关于转发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公通〔2009〕148号))。
2.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四)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和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燃气管线的敷设和燃气用具的安装等不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工业和公共建筑使用燃气的场所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燃气设备设施操作及管护人员未经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五)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对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经严重破损的,应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
(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消防设施的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
(三)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四)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尤其是未经消防审验或备案擅自营业或投入使用的,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设计、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
(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在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建强微型消防站。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提示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九)严格责任追究。治理工作期间,对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火灾多发的地区,要进行专题约谈。对因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监管部门失职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
六、任务分工
(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委政法委综合治理办公室等部门要联合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各部门分管消防安全领导为小组成员,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
(二)区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各行业部门落实工作职责。
(三)公安、综治、民政、住建、安监、发改等有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加强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七、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前)。组织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31日)。各相关行业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重点排查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日至12月20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准确把握本行业、本系统火灾规律,切实加强此次专项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督导落实,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此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发挥各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层层落实责任。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承担起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重大问题的责任,领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把工作责任分解到每个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纳入本行业整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综合运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手段,从根本上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标准。
(三)严肃追究责任。要严格火灾责任事故追究,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期间因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非法违法引发重特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尤其是导致群死群伤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厉问责,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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