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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规〔2017〕1号
区(局)属各林场所、社区、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伊春市征兵工作会议精神,圆满完成2017年夏季征兵工作任务,依据黑政发[2013]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征兵难的实际,制定如下优惠奖励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新征兵员及家庭享受的优惠待遇
1.工作安置。城镇户口义务兵(不含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由区政府安置工作。三等功必须具备“文件通报(通令)、喜报(三联单)、证书、奖章、部队政治机关证明和团以上单位军政主官联合签字”等条件。
2.低保待遇。对在家为主要劳动力的人员入伍后,家庭确实困难的可优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3.经济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主要分为两部分,其中:①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2年合计10000元;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2年约24000元左右。另外,根据黑龙江省《实施意见》第1款第3条“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第5款第1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精神,区政府额外增加5000元补助金。上述经济补助合计约39000元左右。
二、对义务兵服役期间表现奖励及征集单位人员的奖惩
(一)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
1.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如不需要安置工作,奖励10000元。
2.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被评为师级(含师级)以上标兵或被通报表彰的,奖励3000元。以“通报和颁发单位证明”为准。
3.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1000元。以“喜报和颁发单位证明”为准。
4.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的,退役后奖励1 000元。
5.义务兵获得多项奖励时,只兑现最高一项奖励。
(二)征集单位人员的奖惩
1.对征兵工作先进个人奖励:对同时完成上站比例(输送合格人数的2.5倍)和输送合格人数比例(按人口比例的万分之六计算)任务的单位主管征兵工作领导和具体负责征兵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每人奖励500元,每超额完成1人,每人再奖励200元。
2.对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惩处:对未完成分配任务的单位,在年终考评中扣除党管武装工作1-3分;每少完成1人扣单位2000元。
asia28365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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