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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7〕3号
区属各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青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asia28365
2017年3月15日
新青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新青区区址棚户区和列入棚户区改造的其它区域。
二、征收主体
asia28365
三、征收机构
新青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货币安置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新青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意愿。
(三)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
区政府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全力保障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提前公布征收流程以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方式、标准、方案等信息;畅通区政府与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之间的沟通渠道;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个征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征收流程
(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计划及征收区域群众意愿的调查情况,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二)区政府审定征收计划后,征收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性质、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在入户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于不予配合的,采取司法公证登记。
(三)征收机构及相关社区,组织做好被征收人代表选举和公众代表的邀请工作,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可全程参与、监督征收方案制定、协议签订等工作。
(四)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和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五)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安置方案修改完善情况。
(六)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区财政局组织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拨付到房屋征收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征收机构按照征收和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依法依规进行征收,组织签订征收协议。
(八) 征收机构及时足额兑付征收补偿款。
六、征收决定的要件
(一)房屋征收办公室确认拟征收范围的用途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证明。
(二)规划部门确认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新青区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书面材料;
(三)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
七、补偿范围
坚持合法房屋依法、依规按政策要求给予补偿,违法房屋不予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范围,其补偿内容如下:
(一)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家补偿;
(三)附属设施的补偿;
八、补偿价格的确定方式及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项目区域综合价。
(二)搬家费补偿标准
住宅每户给予400元搬家费。
(三)附属设施根据每户现场测算的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标准。
九、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购买;
(二)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对象,直接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购房补贴。
十、保障措施
(一)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实施房屋货币化安置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房屋货币化安置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为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棚户区改造实施房屋货币化安置是一项惠民工程。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房屋货币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落实和推进房屋货币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臧世臣 区委副书记、区、局长
副组长:李东辉 区委常委 常务副区长
张相安 区委常委 林业局常务副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海洋 区住建局局长
孙文波 富民社区书记、主任
张洪军 新民社区书记、主任
张铁刚 区信访局局长
时宝军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春霞 新立中心社区书记、主任
李树忠 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
周 敏 黎明社区书记、主任
赵洪涛 区民政局局长
郭丽霞 育林社区书记、主任
褚秀丽 红建中心社区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李树忠(兼任)。
(三)各社区、住建局和房屋征收办公室等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做好居民申请登记、房屋产权界定、房屋作价等具体工作。
(四)如对本方案有异议,请咨询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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