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政规〔2017〕2号
区属各相关单位、部门:
现将《新青区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asia28365
2017年9月7日
新青区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方案
按照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计划和要求,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2、《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征收范围
1、新立社区,东至复兴路、西至亦乐路、南至光明大街、北至安泰大街。
2、育林社区,东至规划区外空地、西至绿地、南至新青到乌伊岭公路、北至铁路。
3、富民社区,东至复兴路、西至规划区外空地、南至拆迁空地、北至光明大街。
4、红建社区,东至体育路、西至原新青中学、南至光明大街、北至安泰大街。
5、黎明社区,东至复兴路、西至中兴路、南至阿里路、北至沧海路。
6、新民社区,东至中学路、西至西环路、南至西环路、北至光明大街。
三、征收主体
asia28365
四、征收机构
新青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货币安置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新青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意愿。
(三)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
区政府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全力保障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提前公布征收流程以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策、方式、标准、方案等信息;畅通区政府与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之间的沟通渠道;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个征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六、征收流程
(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根据货币化安置年度计划及征收区域群众意愿的调查情况,由被征收人在所辖社区填写货币化安置申请和现居住场所证明,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交房屋货币化安置征收申请。
(二)区政府审定征收计划后,征收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性质、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在入户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征收机构按照征收和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依法依规进行征收,组织签订征收协议。
(四)征收机构及时足额兑付征收补偿款。
七、补偿范围
坚持合法房屋依法、依规按政策要求给予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范围,其补偿内容如下:
(一)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附属设施的补偿;
八、补偿价格的确定方式及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附属设施根据每户现场测算的评估价值确定补偿标准。
九、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购买;
(二)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对象,直接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购房补贴,政府不再安置住房。
十、保障措施
(一)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从全区的战略高度认识实施房屋货币化安置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房屋货币化安置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为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实施房屋货币化安置是一项惠民工程。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房屋货币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落实和推进房屋货币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臧世臣 区委副书记、区、局长
副组长:李东辉 区委常委、副区长
张相安 区委常委、林业局副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于海洋 区住建局局长
孙文波 区富民社区书记、主任
张洪军 区新民社区书记、主任
张铁刚 区信访局局长
时天晖 区财政局局长
时宝军 区公安局副局长
李春霞 区新立中心社区书记、主任
李树忠 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
周 敏 区黎明社区书记、主任
赵洪涛 区民政局局长
郭丽霞 区育林社区书记、主任
褚秀丽 区红建中心社区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李树忠(兼任)。
(三)各社区、住建局和房屋征收办公室等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做好居民申请登记、房屋产权界定、房屋评估等具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