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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7〕4号
区属各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青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asia28365
2017年3月15日
新青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
为了保护棚户区改造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快我局棚户区改造步伐,使国家、省、市的惠民政策最大限度地惠及全区人民群众,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区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征收。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房屋被征收之前,区政府发布公告,公布所征收房屋位置和区域范围,减少征收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区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征收成本,使征收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局房屋征收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2、《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黑森函计〔2010〕231号)。
3、《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5〕178号)。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房屋征收及回迁安置
(一)房屋征收。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不要求回迁的居民,其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价格进行补偿。
(二)回迁安置。回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楼房以50平方米户型为保障户型,执行“拆一还一,补交差价”的安置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回迁安置标准户型5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面积要补交差价,补交差价标准为所选回迁楼层售价的75%;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回迁安置标准户型50平方米的,但所选回迁楼房面积超出标准户型50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面积个人按本方案确定的价格购买。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所选回迁楼房面积也大于50平方米的,执行“拆一还一,补交差价”安置政策,超出部分面积个人按本方案确定的价格购买;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50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面积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回迁安置楼房为新鹤小区5-8#楼和阁兴园小区A17-A23。
3、回迁楼房价格根据市场变化每年一定,2017年回迁楼房价格为:一层为每平方米1350元;二层为每平方米1450元;三、四层为每平方米1500元(顶层每平方米1300元);五层为每平方米1400元(顶层每平方米1200元);六层为每平方米1100元。
4、2017年回迁安置楼房实行补差价,差价基数为1100元,即回迁安置楼层选六层的,可不交差价,如果超出50平方米的保障面积,超出部分面积个人每平方米需出资1100元;回迁安置选其它楼层的,需补交楼层相应差价,即:一层每平方米补交250元,二层每平方米补交350元,三层和四层每平方米补交400元,五层每平方米补交300元。
5、对被征收房屋的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搬迁的,给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发放期限为3个月;同时一次性给予每户搬家费400元。对于在2017年4月15日前签订征收协议并主动搬迁完毕的,给予每户1000元的搬家奖励费,对于在2017年4月16日至5月15日期间签订征收协议并主动搬迁完毕的,给予每户500元的搬迁奖励费,逾期不给予搬迁奖励费。
6、回迁户选择回迁房实行抽号选楼,回迁户一旦选定楼层和楼号后,就不得随意更改。回迁楼房一层、二层给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及残疾等特殊成员的家庭进行抽号选楼。
7、从房屋征收之日算起,两年之内,保证居民顺利回迁安置;如因林业局原因超过两年时间,仍不能保障居民回迁的,林业局将视情况给予补偿损失。
8、商服房不在回迁安置之内,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在同类居住房屋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80元。同时,对正在用于营业的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营业损失补偿。
9、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本方案解释权归属新青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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