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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资源林政局伐区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科长) 、局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三、检查所需材料 (一)森林经理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各种图、表、磁盘及文字说明材料); (二)各项专业调查设计资料; (三)伐区质量检查验收资料; (四)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区划成果; (五)已成林人工林验收资料; (六)有关林地清查的文件资料; (七)有关处理山林权属争议的文件和资料; (八)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的有关资料; (九)其它有关资料。 四、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档案管理人员情况、档案制度建立、档案统计台帐、档案用图表、档案基础资料、成林验收。 五、检查程序 1、承办人A根据工作进度制定检查方案报由承办人B(主管科长)审核。 2、局长签批。 3、按方案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 4、检查结束,被检单位和检查组双方签字。 5、形成检查结果报告向局长汇报。 六、检查要求 检查小组至少有2人组成。 七、检查时限 每年资源档案统计工作结束以后。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资源档案管理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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