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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林政局 道路木材检查及车站、码头、货场、木材市场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资源林政局稽查大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科长)、局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或者变更木材检查站。检查人员在执行木材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林业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车站、码头、货场和木材市场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无来源不明木材。
(三)是否存在无证运输、超证运输、货证不符情况。
四、检查程序
1、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检查方案报承办人B(科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
3、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4、形成检查报告后,由被检单位或个人和检查组长共同签字;
5、向局长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1、检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根据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
2、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六、检查时限
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道路木材检查及车站、码头、货场、木材市场检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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