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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林政局 木材经营加工厂点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资源林政局林政稽查大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科长)、局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各林管局、林业局林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使用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带有编号的《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台帐》,实行按号登记发放,用完后以旧换新。各林管局林政主管部门要按月做好木材经营加工统计、分析工作,做好台帐管理和有关检查监督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情况。是否持证经营。
(三)木材购销、经营加工情况。有无收售非法来源木材情况。
四、检查程序
1、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承办人B(主管科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
3、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4、形成检查报告后,由被检单位或个人和检查组长共同签字;
5、向局长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1、检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根据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
2、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六、检查时限
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木材经营加工厂点检查制度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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