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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资源林政局稽查大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科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见《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存在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事实;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承办人B审核通过后报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由承办人B审核。 (三)审查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局长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权力告知书》并负责送达;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承办人A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区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48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承办人A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6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1、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处罚工作流程 2、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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