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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林政局 运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资源林政局野生动植物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科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运输证明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属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属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运输、携带、邮寄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与运输证明不符的,没收其超出部分,可以并处超出部分实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为非法猎捕、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储存、交易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倒卖、转让、涂改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明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倒卖、转让、涂改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5千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三、处罚条件和处罚标准
见《运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承办人B(科长)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由承办人B审核。
    (三)审查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局长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权力告知书》并负责送达;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发。野生动植物管理办公室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区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48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长批准,由野生动植物办公室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4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1:运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附2:运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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