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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林政局 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资源林政局野生动植物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科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破坏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殖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的,视情节处以50元至1千元罚款。”
三、处罚条件和处罚标准
见《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承办人B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由承办人B审核。
    (三)审查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局长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权力告知书》并负责送达;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局长签发。野生动植物管理办公室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区政府网站(
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48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长批准,由野生动植物管理办公室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4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1: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附2: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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