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政府办(人防办)
责 任 人:承办人A 、承办人B、主管副主任、主任或主管领导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分类防护,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防护重点和重要经济目标,制定战时防护隐蔽措施和应急抢修方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和完善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综合性防空袭演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专项防空袭演习,普及防空知识,提高全民的防空意识。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人员、物资、设备保障。
三、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防护重点、重要经济目标单位。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人民防空城市防空袭预案制定及实施计划,成立防空袭指挥机构完成情况;
(二)人民防空本区域内防护重点和重要经济目标的确定情况;
(三)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规划,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完成情况;
(四)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组织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演练和防空袭演习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综合防护建设及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
(六)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单位落实防护力量,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及平时训练情况;
(七)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不作为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二)检查方案报责任人B初审,报主任审核,报主管副区长审定;
(三)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四)形成检查报告后,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和检查组长签字;
(五)向办主任报告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二)指导和监督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建设、完善和维护管理;
(三)指导综合(专项)性防空袭演练,普及防空知识,提高全民的防空意识。
七、监督检查时限
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类别、制定防护方案与演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监督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人防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类别、制定防护方案与演练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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