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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 人防工程“四项费用”征收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政府办(人防办)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主任、主任或主管领导

二、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十条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个体业者,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按城镇职工1—2%的比例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等义务工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人防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人防联字[1992]77号《关于下发黑龙江省收取人防工程“四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家人防委、沈阳军区人防委和省人防委确定的人防重点城镇,必须按本办法认真开展收取人防工程“四项费用”工作,一般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征收的条件和标准

国营、集体单位(包括三资企业)按4—8元每日;个体工商户按国营、集体单位的20%收取;私营企业按按国营、集体单位的40—60%收取人防工程“四项费用”。

四、受理

(一)承办人A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二)征收人防工程“四项费用”的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由责任人B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单位核定人数。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征收意见,责任人B审核,并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主任,再由主管副区长审定。经主管副区长审查同意后,征收人防工程“四项费用”。

 六、公开公示

制度文本和相关材料在区政府网站(http: //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

七、办理时限

自缴费单位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四项费用”缴费事项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缴费单位的人防工程“四项费用”征收工作,特殊情况经办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 人防工程“四项费用”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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