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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新青区政府办(民族宗教局)

(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主任、主任或主管领导。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工商、畜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经贸、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检查内容

(一)《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民族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情况

四、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A或B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二)检查方案报主管副主任(责任人B)审核,经主任或主管副区长(责任人A)审定;

(三)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四)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需要被检单位领导和检查组组长的签字;

(五)向主任或主管副区长(责任人A)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一)检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根据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

(二)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且具有执法资格。

六、检查时限

根据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时间。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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