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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民族宗教局)
(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主任(责任人B)、局长或主管副区长(责任人A)。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二)《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四、所需材料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宗教团体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民族宗教局备案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呈报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备案意见后,报副主任(责任人B)审核,责任人B组织召开办公室集体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核稿,呈报主任(责任人A)签批。主任无法签批,由主管副区长签批或主管副区长指定其他领导签批。
七、备案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经局长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呈报单位。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长期公布;拟批准情况和审批结果在该栏目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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