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民族宗教局)。
(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主任(责任人B)、主任或主管副区长(责任A)。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申请备案条件和标准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及全国性宗教团体有关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离职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提出意见,并征得全市性宗教团体同意的主要教职,由全市性宗教团体报省宗教局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的;
(二)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的;
(三)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四)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销备案:
(一)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同意的;
(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
(三)未办理离任财务审查的。
四、所需材料
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宗教团体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民族宗教局备案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呈报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备案意见后,报副主任(责任人B)审核,副主任组织召开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核稿,呈报主任(责任人A)签批。主任无法签批,由主管副区长签批或主管副区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七、备案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经主任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呈报单位。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长期公布;拟批准情况和审批结果在该栏目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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