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民族宗教局)
(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主任(责任人B)、主任或分管副区长(责任人A)。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市)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应当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区宗教团体举办的教职人员培训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培训计划;
(二)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培训人数不得超过举办场所的容纳规模;
(四)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理由以及相关内容;
(二)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参加培训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义工人数、师资情况、培训地点、时间、内容以及相关安全措施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等。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宗教团体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区宗教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呈报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后,由主管副主任(责任人B)组织召开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意见送主任审核、签批,主任无法签批,由主管副区长签批或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经主任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呈报单位。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长期公布;拟批准情况和审批结果在该栏目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和义工培训班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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