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
区政府办(民族宗教局)
(二)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责任人B(副主任)、责任人A(主任、分管副区长)。
二、登记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宗教)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三、登记条件和标准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寺观教堂由省宗教局负责登记,固定科所由市民族宗教局负责登记并报省宗教局备案。
四、所需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宗教团体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区宗民族教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呈报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B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责任人B审核,责任人B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责任人A签批。责任人A无法签批,可由分管副区长指定其它领导签批。
(二)领导签批后寺观教堂报省宗教局登记,固定科所报省宗教局备案。
(三)由承办人A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送市民族宗教局核发。
七、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经主任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呈报单位。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长期公布;拟批准情况和审批结果在该栏目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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