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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 民族成份更改核准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

区政府办(民族宗教局)。

(二)责任人:承办人A、分管副主任、主任或主管领导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笫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合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科、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予以审批:

(一)当事人的父母(或养父母)为不同民族;

(二)当事人未满20周岁。

(三)每年三月末及九月末,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民族宗教局审核。

四、所需材料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本人户口和正式身份证(不满18周岁不必提供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民族成份的考生本人父亲或母亲的户口和长期身份证。如户口、身份证有改动或对其有异议则必须提供户籍底卡。户籍底卡必须加盖派出所公章和户籍警名章。

(二)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确认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父亲或母亲及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民族成份的户籍证明,证明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员名章。

(三)户口第一页、父或母少数民族一方本页、当事人本页及父或母少数民族一方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后的《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呈报单位需要进行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区民族宗教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呈报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

(二)符合条件的,呈报主任或主管领导签批;

(三)加盖“新青区民族宗教局专用章”上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予以审批;

(四)审批后,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留一份《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存档,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持一份《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民族成份变更。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上报工作。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经主任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呈报单位。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长期公布;拟批准情况和审批结果在该栏目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民族成份更改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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