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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木材生产安全行政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检查范围及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查看企业资质证照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是否持证上岗。
4、查看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并在工作中执行如何。
5、查阅安全生产的培训情况,上岗职工是否经过培训合格。
6、查看企业厂区及作业工地安全标示是否醒目。
7、查看工作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8、查看工作现场是否有违章作业人员。
    四、行政检查程序
1、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检查方案报承办人B(科长)审核,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4、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必须2名工作人员以上,出示安全生产执法证。
5、向局领导或局长办公室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1、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一般性各类事故也进行了严肃处理,使广大职工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教育,从中吸取了事故发生的教训。
    2、检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根据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
3、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必须2名工作人员以上,出示安全生产执法证。
六、检查时限
根据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时间。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木材生产行政检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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