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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 出版物市场行政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出版物管理条例》1997年2月1日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四、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1、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检查方案由承办人B报局长审核;
3、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4、形成检查报告后,由被检查单位签字和检查人签字;
5、向主管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1、按照局规定的“五公开”、“八不准”要求执行;
2、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六、检查时限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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