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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 一般性体育经营项目备案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管理细则》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在取得工商执照后,应当主动到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程序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要求告知申请人。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在取得工商执照后,应当主动到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程序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要求告知申请人。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资质证明文件(比赛成绩、毕业证)。
3、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免冠2寸照片2张。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承办人B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备案。
    六、登记备案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文体局提出申请,由承办人A进行初审,填写《黑龙江省一般性体育经营场所备案登记证申请表》;
 2、承办人A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签署意见,承办人B审核准确无误后,文体局长签批后报市体育局登记备案。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
www.520xysc.com),该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一般性体育经营项目备案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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