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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 音像制品出租、零售市场行政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负责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音像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三章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
(一)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二)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三)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四、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1、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检查方案由承办人B报局长审核;
3、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4、形成检查报告后,由被检查单位签字和检查人签字;
5、向主管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1、按照局规定的“五公开”、“八不准”要求执行;
2、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六、检查时限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音像制品出租、零售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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