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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0号《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1、符合音像市场发展规划、结构和布局; 2、市经营场地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其他区(市)县经营场地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3、有3万元以上流动资金; 4、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5、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具有经营场所所在县、市的常住户口,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6、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需载明单位(店铺)名称、地址、经济性质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注册金额和来源; 2、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有不少于3万元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免冠1寸照片2张; 5、提供具有音像制品批发资格经营单位的购货清单原件(不少于8000元以上)和复印件各1份; 6、提供经营场所不得低于2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或有关证明2份; 7、提供经营场所方位平面图2份; 8、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 六、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由承办人A进行受理,填写《音像制品经营申请表》,承办人B审核。 2、区文体局在受理后派2名以上审查人员审查场地、设备和相关材料; 3、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区文体局在审核事项承诺期内出具审核意见; 4、区文体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后及相关资料报市文化局。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520xysc.com),该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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