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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 营业性演出单位的(初审)审批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7月22日起施行。依据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5名以上获得《演出证》的演员;
  3、有固定的团址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6、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
7、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没有下列情形: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导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⑶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⑸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⑹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⑻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出身心健康的;
⑼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⑽法律
四、所需材料
1、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记录;
  5、全体演职员身份证、演出证复印件;
  6、演出团体章程,章程须载明下列事项:
  ⑴宗旨;⑵名称和住所;⑶经济性质;⑷注册资金及来源;⑸经营范围;⑹组织机构及其职权;⑺法人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⑻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⑼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⑽章程修改程序;⑾终止程序;⑿其他事项。
  7、演出团体团址的使用权证明;
  8、演出团体排练场的平面图和使用证明;
  9、演出团体的器材设备清单。
10、举办营业性演出所需材料:
⑴提供演出举办单位的批准文件;
⑵申请书;
⑶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⑸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⑹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⑺提供演出举办单位的批准文件。
⑻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演出举办单位还需提供下列文件:
a、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b、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c、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
六、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2、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承办人B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申办条件的,区文体局在受理后派2名以上审查人员审查场地、设备和相关材料;
3、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区文体局在审核事项承诺期内出具审核意见;
    5、区文体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后及相关资料报市文化局。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
www.520xysc.com),该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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