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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新青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6-11-25]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征收对象和标准
征收对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
四、受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办理审批意见,报局长签批。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区政府网站政务栏目(http: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并将办理结果公示7日。
七、办理时限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6:征收社会抚养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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