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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新青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行政许可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2]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预评价报告。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
(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办理审批意见,报局长签批。
(二)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区政府网站政务栏目(http: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并将办理结果公示7日。
八、办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特殊情况可延至7个工作日。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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