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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新青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再生育行政审批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四、所需材料
(一)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结婚证复印件和原件;
(二)一方初婚的由民政局出具初婚证明;
(三)少数民族的由户籍部门出具证明;
(四)双方再婚需出具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五)居委会、办事处证明及张榜公布证明;
(六)三张二寸照片;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办理审批意见,报局长签批。
(二)不予审批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区政府网站政务栏目(http: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并将办理结果公示7日。
八、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收到再生育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延至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2:再生育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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