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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6-11-25]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物价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黑龙江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三、检查内容
按照检查权限对有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进行检查: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A、B制定检查计划,报局长审批。
(二)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三)实施检查.
(四)检查结果报主管局长审批,有违法事实的,转入案件处罚程序,无违法行为的,承办人A将检查材料进行归档。
五、检查要求
(一)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必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二)检查前要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检查证件或执法证件
(三)价格检查人员与被查单位或被查问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价格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时的各种馈赠和宴请,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娱乐场所参加各种娱乐活动;
(五)价格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查纪律,不得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不得向被查单位提出不正当要求;
(六)价格检查人员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为被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六、检查办理时限
检查小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物价检查报告,报局长审批:有违价事实的进入处罚程序,无违价事实的,由承办人A将检查资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价格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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