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物价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 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依照本规定办理。 三、检查内容 受理的举报案件中反应的被举报人的相应的价格行为。 四、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A、B制定检查计划,报局长审批。 (二)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三)实施检查. (四)检查结果报主管局长审批,有违法事实的,转入案件处罚程序,无违法行为的,承办人A将检查材料进行归档。 五、检查要求 (一)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必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二)检查前要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检查证件或执法证件 (三)价格检查人员与被查单位或被查问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六、检查办理时限 检查小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物价检查报告,报局长审批:有违价事实的进入处罚程序,无违价事实的,由承办人A将检查资料归档。 举报案件办理完毕后5日内,由承办人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价格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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