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物价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检查内容 (一)按照检查权限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生产经营者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收费单位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指导全社会价格监督活动; (四)指导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五)受理与价格监督检查有关的群众举报: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A、B制定检查计划,报局长审批。 (二)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三)实施检查. (四)检查结果报主管局长审批,有违法事实的,转入案件处罚程序,无违法行为的,承办人A将检查材料进行归档。 五、检查要求 (一)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必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二)检查前要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检查证件或执法证件 (三)价格检查人员与被查单位或被查问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价格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时的各种馈赠和宴请,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娱乐场所参加各种娱乐活动; (五)价格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查纪律,不得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不得向被查单位提出不正当要求; (六)价格检查人员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为被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六、检查办理时限 检查小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物价检查报告,报局长审批:有违价事实的进入处罚程序,无违价事实的,由承办人A将检查资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价格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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