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计统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备案制。” (二)《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备案。需省级项目备案部门备案的项目包括: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享受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项目;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需要省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其他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其余项目由享有地市级或县级政府项目备案权限的部门备案。 三、办事条件和依据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予以备案: (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备案制。 (二)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项目 产品、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提交备案企业应及时向区计统局重新申请备案。 (三)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为二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 对超过备案时限未开工但仍需开工建设的项目,提交备案企业应在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区计统局申请备案有效期延长,区计统局应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届满前答复提交备案企业是否准予其备案有效期延长。 四、申请与受理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需要以下材料: (一)企业发出的《伊春市新青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开工证明》。 (二)企业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设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对拟备案项目的项目审查意见。 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直接到我局申报,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准备三份准备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 受理方式: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要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提交备案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备案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副局长审核,副局长提出处理意见送局长核稿,由局长签批,以计统局名义向提交备案企业出具《新青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企业收到项目备案确认书后,应严格按照项目备案确认书实施备案项目。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新青政府网站长期公示(www.520xysc.com),行权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办事时限 收到企业正式申请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手续。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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