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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农作物田间现场鉴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农业委员会
责任人:承办人A   承办人B    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工作程序
1、农民或种子经营者向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2、承办人A受理农民或种子经营者的申请。
3、承办人B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主任批准后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四)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
  (五)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四、工作要求
1、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2、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
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3、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4、现场鉴定完成后,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在4日内将现场鉴定结果交付申请人。鉴定申请人如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六、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农作物田间现场鉴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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