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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种子行政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农业委员会
责任人:承办人A    承办人B     主任
二、行政执法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三、行政执法检查对象
区(局)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业户)。
四、行政执法检查内容
一查种子质量:主要检查种子发芽率、净度、水分等三项质量指标。
二查品种真实性:检查经销的种子是否假冒种子。
三查种子标签:检查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
四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生产经营档案: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证照、生产经营范围以及生产经营档案建立、记载和保存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查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检查是否属于未审先推,有无以试种、订单农业、送科技下乡等各种名义打“擦边球”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问题,以及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品种退出和授权品种生产商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等信息。
六查种子包装:销售种子的包装物是否符合包装规定,有无散装种子和包装种子拆零销售的行为。
七查转基因品种:检查市场上销售的杂交玉米种子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五、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1、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检查方案报承办人B审核后报主任审定;
3、承办人A、B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有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4、形成检查报告后,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组长签字;
5、向主任报告检查结果。
六、检查要求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2、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七、检查时限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完成。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种子行政执法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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