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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农业委员会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
二、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四)黑龙江省实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办法。
     三、条件和标准
(一)区《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发放;
(二)新青区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三)捕捞方法和渔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所需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需提供有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教学、科研等非专业生产单位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等。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核对,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项目批准文件。
 五、受理
(一)承办人A受理申请人报送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承办人A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承办人B复核;
(三)审核结果经主任签批、上报伊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办理时限
3-4日(特殊情况可延至7日)办理完毕,船舶检验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七、监督检查
按照《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执行。
八、责任追究
按照《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附:《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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