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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农委 责任人:承办人A 承办人B 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省农垦、林业、水利、森工、劳改、畜牧、水产等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系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物价、农业机械生产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三)规划和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四)组织指导农业机械科学研究、试验、鉴定、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维修、制造、销售、安全监理和农业机械化工程开发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及作业收费的监督管理; (六)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物资。 三、办事条件和标准 (一)农机登记编号、农机登记证书编号; (二)农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农机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出厂日期、机身颜色; (四)农机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农机获得方式; (六)农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农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八)注册登记的日期;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农机登记后,对农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农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农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农机来历证明记载的农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农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农机不符的; (四)农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农机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申请与受理 (一)农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站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农机注册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农机。 (二)承办人A按受理申请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农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农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B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人名字;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按原渠道退回申请人。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示范文本及相关材料在asia28365网(www. ycxq.gov.cn)长期公布。审核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七、办事时限 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天内完成农业机械登记检验审核工作。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 十、附件 附:农业机械登记检验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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