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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科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6-11-25]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责任人:承办人A(工作人员)、承办人B(站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处罚权利行使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三、处罚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应予以处罚
见《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定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具体事实。
(2)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属于法律规定处罚权力管辖受理范围内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工作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承办人B(站长、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工作人员)组织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外业现地检查),查实违法事实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由承办人B(站长、科长)审核。
   (三)审查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承办人B(站长、科长)审核后,再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工作人员)起草《林业行政处罚权力告知书》并负责送达;依法需要听证的,由局办公室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工作人员)起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承办人B(站长、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发。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立卷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4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科长、分管副局长批准,由新青林业局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
六、公示公开:本制度在新青政府网站公示(网址
www.520xysc.com),处罚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七、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1、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2、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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