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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科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林木种子站。
责任人:承办人A(种子站工作人员)、承办人B(站长、主管科长)。
二、处罚权利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处罚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章行为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管理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种子站承办人A(种子站工作人员)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种子站承办人B(站长、主管科长)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处罚立案登记表》,经种子站站长审核后报主管科长批准;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站长审核后报主管科长批准,不予立案。
3、立案时限:(1)受理后,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2)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主管部门(林业局)批准可以延长。
(二)调查取证
种子站承办人A(种子站工作人员)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站长签批后送上级部门审查。
(三)审查
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主管部门(林业局)对符合程序的进行核签,对不符合程序的退回种子站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种子站承办人A(种子站工作人员)起草《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处罚决定的,由种子站承办人A(种子站工作人员)起草《林业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2、经主管部门(营林科)批准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10日内完成。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由科长批准。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科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种子站承办人B(站长、科长)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上级部门(林业局)主管副局长签发。种子站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法规,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营林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八)结案归档
种子站承办人B将结案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4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经营林局主管局长批准,当事人说明理由,可以延长办案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的,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六、公示公开
本制度在新青政府网站公示(网址
www.520xysc.com),处罚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七、检查监督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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