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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林木管理种子站和营林科育苗股。 责任人:承办人A(种子站工作人员)、承办人B(站长、股长或科长)、相关分管局长。 二、许可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许可 (一)具有与经营林木良种(苗木)的种子(苗木)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法规对企业注册资金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具有与经营林木良种(苗木)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设施和种子(苗木)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 (三)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苗木)品种、检验种子(苗木)质量、掌握种子(苗木)贮藏和运输的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照片及使用证明 (三)林木种子(苗木)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种子(苗木)检验仪器的清单和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林木种子(苗木)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五)资金证明材料 五、受理过程 营林科林木种子站和育苗股承办人员A(工作人员)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营林科相关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营林科林木种子站和育苗股承办人B(站长、股长或科长)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依照申报材料进行现地核查。 (二)营林林木种子站和育苗股承办人B(站长、股长或科长)核查办理审批意见,报相关主管科长签发(主要林木良种(苗木)审核并经局长签批后,报市营林局、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签发)。 (三)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特殊情况经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完善时间及办理部门特殊延长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八、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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