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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林木种子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站长或科长)、相关分管局长。 二、审批权利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只准进行抚育、卫生伐。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抚育、卫生伐时,必须进行调查设计,经县、市林木种子管理机构逐级审查后,报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审批。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 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抚育、卫生伐的采伐指标应当在采伐限额中优先安排,采伐收入全部用于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许可 (一)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林木种子基地; (二)有抚育(卫生)伐计划指标; (三)林内卫生不好或林分密度过大影响林木种子结实的基础。 四、所需材料: (一)林木种子基地抚育(卫生)伐调查设计及设计说明书。 (二)提报抚育(卫生)伐上一年6月份省批复的计划指标。 (三)局(区)林业种苗管理机构逐级审核上报。 五、受理过程: 营林科承办人员A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新青林业局林木种子管理站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营林科承办人B(站长或科长)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依照申报材料进行现地核查。 (二)营林科承办人B(站长或科长)核查办理审批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许可,特殊情况经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完善时间及办理部门特殊延长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八、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林木种子基地(母树林)抚育、卫生伐设计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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