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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林木种子站。 责任人:承办人A(种子站工作人员)、承办人B(站长或科长)、分管局长。 二、审批权利行使依据 《黑龙江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造林绿化规划建立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已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动或占用。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的予以许可 (一)林木种子基地建设:1、林木采种基地应设在地势平缓、面积集中、便于集约经营、交通方便的林分中,地形因子要有利于树木的结实和采种。2、在混交林中建林木采种基地,目的树种为针叶树的,其比例不得少于70%;目的树种为阔叶树的,其比例不得少于50%;异龄林分中母树树龄相差不大于两个龄级。采种母树要生长良好,结实正常,无严重病虫害,其优势木和亚优势木比例不得少于80%。采种基地应当确标定界,设立明显的标牌或标桩,严禁在疫区内设立采种基地。3、林木种子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经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作业。4、疏伐抚育必须依据建设规划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按照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依法采伐。 (二)林木种子基地变更:已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动或占用。及特殊情况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的占用、变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申请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1、林木种子基地建设调查设计及设计说明书。 2、林木种子基地占用、变更说明书。 3、县(市)、局(区)林业种苗管理机构逐级审核上报。 五、受理过程: 营林科林木种子站承办人员A(种子站工作人员)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新青林业局林木种子管理站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营林科林木种子站承办人B(站长或科长)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依照申报材料进行现地核查。 (二)营林科林木种子站承办人B(站长或科长)核查办理审批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报市营林局、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特殊情况经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完善时间及办理部门特殊延长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八、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林木种子基地建设和变动审批(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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