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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科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责任人:承办人A(工作人员)、承办人B(站长、科长)、分管局长。
二、检查权利行使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三、所需材料:
(一)局(区)、场(所)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总结。
 (二)局(区)、场(所)森林病虫害防治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三)局(区)、场(所)森林病虫害防治作业质量情况统计表。
 (四)局(区)、场(所)森林病虫害防治自查或者预验收材料。
四、检查内容
(一)森林病虫害防治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森林病虫害防治作业质量情况。
(三)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往年度防治成果巩固情况。
 (四)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档案建设情况。
五、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员A(工作人员)制定检查方案,经承办人B(站长、科长)审核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二)检查人员经培训后,按检查验收方案开展工作。
(三)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由被检单位领导和检查小组负责人分别签字。
(四)向主管科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汇报检查结果。
六、检查要求
(一)检查要以本制度检查验收权利行使的法律依据为准绳
(二)检查要按着验收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工作,工作过程要公开透明,;
(三)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七、办理时限:根据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八、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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