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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科 对营林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营林验收队。
责任人:承办人A(验收队全体验收人员),承办人B(队长、科长)、主管副局长和局长。
二、验收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务院20001月29日)规定: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 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二)、《黑龙江森林管理条例(修正)》第29条(省人大1998年1月1日)规定: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县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森林工业企业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和成活率、保存率。
(三)、省政府关于对森工执法依据及权限的公告。
(四)、伊春林业管理局
(五)、新青林业局
三、所需材料:
(一)、营林生产项目年度计划。
(二)、营林生产作业调查设计。
(三)、局(区)场(所)自检验收材料。
四、检查验收内容:
更新造林(含秋整地)和森林抚育项目生产计划完成和生产作业质量情况。
五、验收条件和标准
(一)、局(区)、场(所)完成营林生产计划后经自检合格(验收标准执行黑龙江省营林技术规程规定或地方系统相关技术规定)。
(二)、局(区)、场(所)自检合格并向营林科上报验收申请报告。
(三)、各项生产作业任务必须在上级下达的营林生产计划指标内
六、检查验收程序:
(一)、局(区)场(所)每项营林生产作业结束并自检合格后上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二)营林科验收队接到报告后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经科长核准后报主管局长同意。按申请的顺序或区域分别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予以验收(每项生产作业有不同验收标准)。
(三)、到达局(区)场(所)后,按着验收工作方案规定的工作量进行外业现地调查,将调查结果汇总后,出具营林成果验收单,双方签字认定。
(四)、向科长、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汇报验收结果。森工验收结果报市财政局,作为财务决算依据。
七、检查验收要求
(一)检查验收要按着《黑龙江省营林技术规程》和地方系统相关技术规定规定的各项生产作业技术标准执行;
(二)检查验收要按着验收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工作,工作过程要公开透明,;
(三)检查验收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八、检查验收时限:按检查验收工作方案规定时间执行。
九、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对营林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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