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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森林物候气象站 责任人:承办人A(气象员)、承办人B(站长)主管科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条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市(行署,下同)、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具体负责本系统气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发挥其先进设备和技术优势,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信息。在确保气象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气象有偿服务。县气象台站在开展公益性气象服务时,应当把为农业生产服务作为重点,积极主动地为当地农业生产提供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气象技术规范、气象装备和业务标准,遵守气象工作制。 (三)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与气象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2、检查与气象活动有关的场所和设施;3、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4、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文件、记录、资料、仪器和设备,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对森工执法依据及权限的公告(省政府2007年3月9日); 三、检查对象 新青林业局所属的气象站、气象哨。 四、检查内容 (一)法定职责的履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 (三)行政执法队伍和层级监督队伍的法律素质状况、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必要的执法和监督措施保障情况; (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执法行为; (五)社会各界的评价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或者部门执法形象; (六)考核目标中确定的其他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检查程序 五、检查程序 1、承办人A(气象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人员并进行培训; 2、检查方案报承办人B(站长、科长)审核,报主管领导审定; 3、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对各被检单位检查结束后,分别形成检查报告,由被检查单位领导和检查组长签字认定。 4、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汇总并向主管科长或局长办公会汇报。 六、检查要求 (一)检查要以本制度检查权利行使的法律依据为准绳。 (二)检查验收要按着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工作,工作过程要公开透明。 (三)检查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七、检查时限 按检查验收方案规定时间执行 八、检查监督: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对违反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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