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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营林科(区绿化办) 责 任 人:承办人A(绿化办工作人员)、承办人B(副主任)、主任(科长)、绿化委员会主任(局长)。 二、奖励权利行使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九条: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暖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完成省、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作业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三)符合(一)、(二)条标准的同时,在义务植树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所需材料 (一)先进单位(个人)推荐表(一式三份) (二)先进单位(个人)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五、受理过程 (一)由承办人A(绿化办工作人员)起草评选先进通知,明确评选先进的条件和标准。 (二)经承办人B(副主任)审核,由主任(科长)签批下发。 (三)承办人A(绿化办工作人员)对各基层单位按文件通知精神推荐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材料进行初审。 (四)承办人B(副主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报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并报区政府或区绿化办委员会等有关部门。 (五)区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下发奖励文件。 六、办理时限 按奖励大会召开的时间要求确定。 七、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义务植树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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