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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教育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对违反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标准见《新青区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受理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采用简易程序。由承办人A组织2人调查取证,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并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案件,由承办人A受理审查。
(二)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决定。
(三)调查取证
由承办人A组织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审查调查报告》。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取证通知、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四)审查
《审查调查报告》经单位法制审核后,由承办人A制作《行政处罚意见书》,报局长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召开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告知,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告知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告知采取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两种形式:
 书面告知,即填写统一格式的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等情况,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适用于一般程序。
口头告知,即当面以口头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等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适用于简易程序。
依法举行听证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听证告知书》中告知拟选择的处罚种类、理由、法律依据等,报教育局领导同意后,作出审批决定。
(六)处罚决定
采取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人A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调查的实施、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幅度及裁量依据等情况。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当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行政执法人员不予采纳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七)执行
承办人A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单位法制审核后报局长签发,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填制《送达回执》。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事实、自由裁量幅度、法律依据等应加以注明。
行政相对人对告知事项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区政府网站(
www.520xysc.com)长期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六、办事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承办人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原则不得超过15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流程图
新青区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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