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教育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国务院批准《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举办各级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者要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经区卫生部门检查取得卫生合格证后,向教育行政部门申领并填写《新青区区开办幼儿园申报表》,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检查合格后,报送伊春市教育局职成科审批,发放《幼儿园开办许可证》。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备案。 三、办事条件和标准 1、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4、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5、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6、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7、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所需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个人举办的,要提供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待业证、退休证、学历证、个人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等,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单位和团体举办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3、选址报告,主要包括拟筹建园的场地规划、总平面图、各层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申请与受理 承办人A对被承办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应予以受理,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返回申请材料,告知重新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B(局长)审查并办理审批意见,报市教育局职成科审批。 不达标的,区教育局退回申请资料,驳回申请或要求补充资料;达标的,区教育局转交相关资料到市教育局。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区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流程图

|